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仅可用于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相关工作。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20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用于绩效考核奖励。(届时省级部门组成的验收组将对我市整个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若绩效考评不达标的则(将)酌情减少绩效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优先采取以奖代补、贴息贷款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建立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间,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支持建设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分级、包装、预冷等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完善产、供、销全链条服务,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支持农村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重点建设本地化连锁化的服务和营销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农村流通水平。支持建设完善市、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整合商贸物流快递资源,开展共同配送,降低物流成本;鼓励建设仓储物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用于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乡村电商服务体系的建设改造,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便民生活、代买代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旅游出行等服务功能,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支持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升级,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控、金融、物流、培训等服务。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突出服务,强化可持续运营机制。硬件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闲置厂房。公共服务中心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
(三)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对基层干部、合作社员、创业青年、具备条件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培训。重点强化培训机制,注重培训质量而非数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升美工、产品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注重培训后服务而非“一锤子”培训,建立农村电商培训转化机制,加强电商培育与就业用工对接,加强创业孵化,如实做好培训记录;
(四)农村电商产业集聚。电商专业村(镇)提升改造,完善电商专业村产业体系,强化农村电商产业集聚,辐射带动周边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发展;
(五)电商扶贫。开展与对口帮扶地区的产销对接、人才对接和服务对接,鼓励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带动贫困群体增收。
充分利用市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和资源浪费。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
(二)从事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合法经营,管理规范;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
(四)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有关交易和活动信息等;
(五)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等。
第七条 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的项目,经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等形式采购后,按规定支付给承办单位。
第八条 其他单位投资实施的项目,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
第九条 每年年底前组织专项资金申报,由承办主体向市商务局书面申报,所需材料如下(一式四份):
(一)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含基本情况、项目完成情况);
(三)项目承办主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项目承办主体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
(五)项目承办主体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六)涉及投资的,需提供投资额发票、资金往来凭证等;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项目明细、图片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实地核查和考评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联合下达资金支持文件,由市商务局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主体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使用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承办主体应接受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承办主体应在支持项目显著位置标注“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承办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缴扣回支持资金、取消今后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资格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